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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 題 | 颱風災害損失可減免稅捐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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發布日期 | 2013-07-15 |
內 容 |
受蘇力颱風影響,造成本縣部分地區災害,宜蘭縣政府地方稅務局特就災害減免稅捐之各項規定,提醒鄉親注意。 一、房屋稅:房屋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3成以上不及5成者,房屋稅按月減半徵收;毀損面積占整棟面積5成以上,必須修復始能使用者,按月免徵房屋稅,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。 二、地價稅:因山崩、地陷、流失、沙壓等無法使用之土地,地價稅全免,應於開徵40日前 (即9月22日)提出申請。 三、使用牌照稅:汽車、機車(151cc以上)泡水受損需修復或無法再使用應向監理單位辦理報停或報廢手續。未能即時向監理機關辦理報停手續,若能 檢具修車廠之證明文件,可證明確因淹水受損停駛者,可按停駛日數退還已繳納之使用牌照稅,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1個月內申請減免。 四、娛樂稅:查定課徵之娛樂業者,因災害無法營業,可扣除未營業之天數,核減當期之娛樂稅,應於災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請。 |